一、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ZP公司与WT签订的《购买拍卖房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ZP公司代理购房事宜,但WT提供的录音资料显示,双方的实质目的是WT委托ZP公司通过非法手段得以低价购入法院拍卖房屋,属于法定无效情节,应予确认无效。二审法院认为,合同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涉案合同也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9日,ZP公司(甲方)与WT(乙方)经磋商签订《购买拍卖房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代理乙方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道XX弄XX号房屋,代理总价21,800,000元(拍卖成交价格+服务费)。2019年12月15日,ZP公司(甲方)与WT(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竞拍成功当天,乙方支付甲方60%服务费,剩余40%于交房当天支付;若乙方自行办理过户及交房不影响服务费总额;若无法交房清场,甲方双倍退回乙方已收的服务费。2019年12月16日,WT网上拍卖成交,以19,292,000元的价格购得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置拍卖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道XX弄XX号房屋。同日,WT支付ZP公司150万元。2019年12月25日,WT接收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道XX弄XX号房屋。
三、原告起诉:
WT向其支付剩余服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8,000元。
四、被告答辩:
反诉诉讼请求:1、撤销双方《购买拍卖房屋委托代理合同》;2、ZP公司返还服务费150万元;3、ZP公司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的利息。
五、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ZP公司与WT签订的《购买拍卖房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ZP公司代理购房事宜,但WT提供的录音资料显示,双方的实质目的是WT委托ZP公司通过非法手段得以低价购入法院拍卖房屋,属于法定无效情节,应予确认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ZP公司无权再行主张剩余服务费并应退还根据约定收取的服务费,但鉴于ZP公司确实提供了协助拍卖的服务,而WT亦接受了服务,故ZP公司有权收取的报酬与应退还的服务费相抵销,无须再行承担返还及支付利息之责。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ZP公司与WT签订的《购买拍卖房委托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二、驳回ZP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WT的所有诉讼请求。
六、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同效力及系争服务费如何认定。关于涉案合同效力,双方对合同签署主体与内容真实性并无异议,而是对签署是否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涉案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存有争议。
对此,本院认为,从双方签署的《购买拍卖房屋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具体内容来看,WT委托ZP公司参与涉案房屋的拍卖,合同约定ZP公司可提供协助办理产证、交房、清场、过户、迁移户口(若有)、结算水电煤物业欠费以及按揭贷款等服务并承诺未清场双倍退回服务费,而WT支付相应服务费,具体服务费价款由代理总价减去拍卖成交价来确认,且涉案房屋代理总价由双方协商确定且远低于涉案房屋评估价,双方由此形成委托合同关系,部分条款具有风险代理属性。
鉴于涉案房屋司法拍卖信息属于公开信息,WT亦自述其自行参与拍卖并知晓拍卖公告内容,结合WT拍卖前一天又与ZP公司再行签署补充协议、拍卖结束后当天付款的行为以及后续接受ZP公司服务等材料和情况来看,WT签署涉案合同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至于涉案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ZP公司虽对WT宣称其可操作拍卖等,但本案无证据显示ZP公司实际实施了非法操作的行为,且涉案合同文本并无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内容,现仅依据录音材料难以认定涉案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同时,本案委托合同所涉服务并无强制性资质要求,ZP公司营业执照范围亦包括房地产咨询的内容,故涉案合同应属有效,WT要求撤销涉案合同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服务费的认定,具体分析如下:首先,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本案中,WT自述其在领产证时拒绝ZP公司的服务,ZP公司因此未再履行后续服务。WT该行为的意思表示系解除双方委托合同,亦实质起到了解除合同的效果,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其次,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ZP公司未举证其因合同解除存在损失,亦未提起赔偿损失的主张,故本案不存在损失赔偿的问题。
最后,因不可归责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鉴于双方均确认ZP公司为WT提供了部分服务,且ZP公司并未完成全部服务内容,结合ZP公司提供的协助拍卖的服务内容、完成情况以及风险代理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ZP公司有权收取的服务费以WT已支付的金额为准,尚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在此情况下,WT无需再另行支付服务费。
综上,WT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ZP公司关于合同有效的理由成立,但ZP公司要求WT支付剩余服务费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397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39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法院拍卖房#
创业项目群,学习操作 18个小项目,添加 微信:790838556 备注:小项目!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oodoho.com/702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