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女士是东莞一家企业的白领,一直在寻找健身锻炼的机会。去年8月,颜女士住所附近的瑜伽馆推出99元2节的小班体验课,她与同事报名参加了体验课。
颜女士:“当时上完课后感觉还不错,因此和同事一起报名买课,这样能优惠一些。”
消费者上课时间难以协调
当时颜女士以45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了包括30次大班课和30次小班课的瑜伽课程。原本信心满满地计划锻炼,现实却因为工作和上课时间相冲突,导致颜女士并不能按期到馆上课。
颜女士说,因为工作比较忙,晚上安排的课程较少。而周末以私教为主的,她只能选择在周末的早上上课。
开卡后的一个多月里,颜女士总共抽出时间上了2次大班课和1次小班课。而更让颜女士郁闷的是,公司将她的工作地点从东莞调到了深圳,上课时间更加无法保证了。考虑到无法兼顾瑜伽课,去年10月上旬,颜女士第一次向瑜伽馆提出了退款的要求,不过得到的却是否定的答案。
颜女士:“第一次找他们退,瑜伽馆表示只要卖出去的课都是不能退款的,让我看看能不能协商转为私教课程。”
颜女士说,在此之前,她也曾有过办理健身卡的经历,甚至还遭遇过健身房跑路,也知道办卡容易退卡难是这一行业的“常态”,所以当瑜伽馆表示可以将课程改换成私教课时,她就妥协了。更换成私教课后,颜女士也曾试图预约过教练,但最终都因为种种原因没有上课。
后来颜女士怀孕了,因身体原因更加不可能专门从深圳跑回东莞上课,于是再次向瑜伽馆提出退款,甚至找到12315进行调解,可问题还是无法得到解决。
颜女士:“一直在和瑜伽馆协商。我曾提出调解方案,我可以承担一部分费用作为我违约的责任,但是对方坚持一分钱都不退。”
前不久
东莞第一法院松山湖法庭
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颜女士本人以及瑜伽馆所属的
东莞市某体育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
到庭参加了庭审
商家称口头告知不退款
法院判定退还部分费用
庭审中,颜女士表示,她当时购买60次瑜伽课程的时候,并没有与瑜伽馆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该笔款项不能退还,而某体育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则表示,颜女士购买的是优惠套餐,他们当时有口头告知套餐不予退款。
某体育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我们当时在5800元的基础上减了1000元,后面她还跟我们讲价,就最后以4500元去成交了,我们也口头跟她说,因为是促销卡且进行了二次优惠,这种情况下,没有办法退款。”
对于这一说法
颜女士当庭予以了反驳
表示从来没有告诉过她
这个套餐不能退款
对此,东莞市某体育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当得知颜女士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能来瑜伽馆上课后,他们也曾提出过解决方案,例如可以更换成私教课,颜女士也答应了,但最终因为自身问题还是没能来上课。
该负责人也坦言,受疫情影响,他们在经营上比较困难,也在积极想办法来解决问题。之前在12315对双方进行调解时,还曾提出将课程转让给其他有需要的人的方案,而这种操作方式也是他们之前应对客户退款要求时的常规做法,只是这次转让对象还没找到,就被颜女士告上了法庭。
而颜女士还是坚持要求退还未消费的课程金额。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某体育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颜女士服务费3200元,同时驳回颜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东莞第一法院松山湖法庭法官唐珺珺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也有相关的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商家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立服务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具有采取合理方式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否则消费者可以以此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一经付款,概不退款"这样的条款,明显是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应属于无效。
那么
今后如果大家遇到这类预付款式的消费
应该注意什么呢?
唐珺珺法官建议
在日常的消费过程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冲动消费,盲目消费,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如果需要进行预付式消费,办理预付卡时,建议认真查阅合同的内容;如没有合同,则要问清楚明细,不能轻易相信推销人员的口头承诺。当然在遇到不公平不合理的对待时,一定要积极主动地依法维权。在此,也呼吁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的过程中,要依法依规经营,诚信守法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尊重当事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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