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缓刑,暂缓执行的意思。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的一种处罚措施。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罪行,应当撤销缓刑,合并执行的刑罚。
案情回顾:黑龙江女孩陆某带着未满十八岁的闺蜜王某,俩人相约一起到肇东市去拿化妆品,顺道去见陆某的男朋友。陆某的男朋友孙某一,是肇东市人,九七年十一月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执行。
正处于缓期执行还有两个多月时间的孙某一,得知女朋友要来肇东市看他,便在四道街一宾馆定好房间等候她们俩的到来。
下午五点多,三人吃完麻辣烫后,俩女孩到超市买了一箱啤酒、一盒花生米回到宾馆房间,三人喝完酒后都躺在床上玩手机游戏。
女孩王某见宾馆房间只有一张大双人床,她就问陆某男朋友孙某一什么时候走,他说不一定。女孩王某私下问陆某:“你对象什么时候走”,陆某说:“他不能在这住,他得回家”。
晚上10点左右,三个人就在同一张床上关灯准备睡觉,女孩王某头向床头靠着东侧躺着,陆某蜷缩在中间躺在孙某一腿上,孙某一在另侧面朝着床头靠窗户位置躺着。
孙某一搂着女朋友陆某小声的说想要发生关系,陆某说自己来例假了不得行,就坐起来抽烟,顺便看了一眼王某。孙某一说她睡着了,陆某抽完烟后躺在床边,孙某一睡在中间要女朋友给他叼上,陆某说王某在这儿,就没同意孙某一的要求。
孙某一遭到女朋友的拒绝后,生气的转过身去背对着女朋友,俩人背靠背躺着,孙某一面对着王某后背,陆某左手搭在孙某一手上,孙某一把女朋友陆某的手挪开伸手去摸王某,陆某就把孙某一的手往回拽,孙某一把女朋友的手给甩开了。
躺在一边的王某正在接听电话,孙某一在她接听电话时用手抚摸她腰部,逐渐转移到胸部,王某就拽他的手。孙某一见王某接完电话后,就用手捂着她的嘴,王某急的用脚蹬陆某,王某边跟孙某一撕扯边蹬陆某。陆某扒拉孙某一两下说你别这样,孙某一没吱声,陆某也很生气,便侧身背对着王某跟孙某一。
孙某一就开始趴在王某身上撕扯她衣服,王某不让他扒,还咬了他手臂一口。躺在一边的陆某,感觉到她对象孙某一在脱自己的裤子和王某衣服,脱完后把被子拽他俩那边去了,陆某拽孙某一没拽动挺生气,还隐约听到他俩有喘息声,一气之下便穿上外套拿着手机离开了房间。
见女朋友离开房间,孙某一高兴的压在王某身上把她半截袖和内衣推到脖子处,不顾王某的反抗、挣扎和呼救,强行的与她发生了关系。王某遭到强暴时,不停地蹬踢,最终用脚把孙某一给蹬了下去,连忙穿好衣服下床要走,被孙某一拦着不让走。
孙某一见王某执意要离开,便拽着王某头发把她拉到床上,掐住脖子,问她到底要干啥,王某说:“我要出去”,然后又要走。孙某一便强行的把王某的牛仔裤扒下来扔到椅子上,说你这样你走吧,我看你咋走。
孙某一过来抱着王某哄她不要哭,便给陆某打电话问陆某在哪里,让陆某回来。过了一会陆某还没回来,孙某一要下楼去看看。
王某借孙某一离开之机就拿着电话报警,刚接通报警电话孙某一和陆某就回到了房间,王某因害怕就按断了电话。陆某进屋时见王某正坐在床上哭,她俩说要说点事,让孙某一从房间出去。
孙某一离开房间时把王某的手机从床上拿到他手中带走了,他出去后王某抢过陆某电话,陆某不告诉王某密码,王某问陆某咋想的,她说那是他男朋友。
王某只好用紧急呼叫的方式打通了报警电话,报警说在肇东市一个不知道具体位置的宾馆被朋友的男朋友给强奸了,打完报警电话后陆某接过自己的手机就给摔了。
这时,孙某一进屋后把电话还给了王某,正好王某的朋友发来微信视频,王某就用视频照着孙某一,让她朋友用视频截图保留证据。王某打开门要走,孙某一不让她走,俩人撕扯在起,直到警察赶到案发现场。
裁判结果: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一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应从轻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
最终,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孙某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撤销,数罪并罚,作出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的一审判决。
以案说法: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构成强奸罪,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罪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同一妇女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对同一妇女强奸次数较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同一妇女实施两次侵犯行为的,仍将以强奸罪第一条罪行追责,从重处罚,将在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七年三个月确定基准刑。
我国妇女对性的决定权受到刑法的严格保护,其他任何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涉嫌强奸罪,就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中,孙某一与被害女孩只是一面之缘,缺乏两性感情基础,在被害人反抗下强迫发生关系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其行为构成强奸犯罪。
构成本案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应当注意的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
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是从双方平时的关系及熟识程度;认识的时间长短及过程;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行为过程中的手段及方法;被害人的受伤情况、呼救、反抗情形;发生后女方的态度;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事实进行综合研判。
具体到本案,孙某一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意见未做辩解;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法院对此作出有期徒刑四年并无不当。
以案为鉴,与法同行
此案例,一方面告诉女性朋友,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远离危险和不法行业;若遭到威胁时,一定要保存证据,及时向公安求助处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另外一方面警醒男性朋友,在我国妇女对性的决定权受到刑法的严格保护,其他任何违反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涉嫌强奸罪,都要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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